按照《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草案)》规定,制定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和制度依据。
  第二条 本条例以核准事实为依据,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为准绳,以公正公开、合理合法为原则,准确裁决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第三条 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会议是举报投诉案件立案调查和仲裁终结机构。
  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是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执行机构。
  第四条 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组成,为独立常设机构。
  受理范围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受理范畴,限于在新闻宣传、采编制作、媒体经营、队伍建设方面由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引发的案件,及新闻纠纷事件。
  第六条 举报中心的受理重点,包括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低俗之风、有偿新闻以及在数字化传播新时期出现的暴力新闻、恶化新闻、剽窃新闻、侵权新闻等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影响力的突出问题。
  受理程序
  第七条 举报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地址、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电话、信件、网上举报。
  第八条 举报中心在工作日指定时间内设专人值班,接听举报投诉电话,接听人员须准确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对外宣布工号,不宣布个人姓名、手机。
  第九条 对于不属受理范畴者,凡电话举报投诉的应该当场作好不受理解释;凡来信或网上举报投诉的应当在收到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如有可能,在回复时为举报投诉人提供转诉部门或线索。
  第十条 举报中心接到应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件、邮件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材料,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转发到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涉案单位和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回复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材料包括: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当事部门及个人的说明和认识、主管部门和当事单位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须加盖公章及主要领导签字)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涉案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存有异议,应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核实。
  第十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举报中心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主任委员审核结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投诉人和举报材料转办部门,并在下次道德委员会办公会议上汇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如对核实结论和处理决定存有异议,举报中心可召集当事单位、当事人,当面质询,开展复议。
  第十五条 如果遇到具有一定典型性、复杂性或严重性的案件,举报中心应提交道德委员会办公会议评议,并表决通过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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