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
 
  举报投诉案件评议处理条例(草案)
 
  (2015年10月)
 
  为了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地处理有关新闻道德失范的举报投诉案件,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业行为,总结案件教训,发挥警示作用,根据《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草案)》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为评议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执行程序和原则依据。
 
  第二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选择具有一定典型性、严重性或警示性的案例,报经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提交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会议开展评议,作出处理。
 
  第三条 举报中心负责向办公会议提供案例的评议材料,包括案情说明、调查经过、核实结果、剖析评议以及对案例的处理建议,会前发至每位新闻道德委委员,事先做好评议表决准备。评议材料和处理建议形成之前应征询法律界委员的意见。
 
  第四条 新闻道德委办公会议在委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评议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并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则为表决通过。
 
  第五条 评议材料和处理建议如在会上未获通过,举报中心应该综合吸收委员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一般情况下采用寄发每位委员的办法,以书面形式重新进行表决。
 
  第六条 举报中心根据新闻道德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正式作出结案决议和处分决定,除了以吉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名义反馈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外, 并反馈举报投诉人、举报材料转办部门以及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同时要以专报形式向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当事单位和个人反馈新闻道德 委员会办公会议对该案例的剖析评议意见。
 
  第七条 新闻道德委办公会议之后,举报中心应将案件的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和剖析评议意见,以简报形式报送省委宣传部,并印发新闻道德委委员、各新闻单位。
 
  第八条 为严格纪律、严肃法规,要以核准事实为依据,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为准绳,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进行仲裁处理。处分种类分为以下7种:
 
  1.预警谈话适用于存在道德失范倾向,引起一定的不良影响,但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2.公开检讨适用于因道德失范造成一定的后果、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但有较深刻反思认识的单位和个人;
 
  3.停职检查适用于因道德失范违背执业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但尚属首次并有较深刻反思认识的个人;
 
  4.记过问责适用于对道德失范有损队伍形象并造成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个人;
 
  5.停刊整改适用于因道德失范干扰正确舆论导向,损害传播真实性、公信力,引起重大新闻纠纷的媒体单位;
 
  6.撤职开除适用于道德失范,以职谋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适合从事新闻工作的个人;
 
  7.移交司法适用于因道德严重失范而触犯刑法的个人。
 
  以上处分办法,视案件的实际情况,有的为单项执行,有的为数项连带执行。
 
  第九条 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新闻道德委员会处理决定和评议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认真执行,落实整改,肃清影响。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必要时还要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公示。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以简报形式通报道德委员会办公会议评议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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