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范围内的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络台、省辖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专业协会、全省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五)按时交纳会费。